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陕西省孟村矿业有限公司、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连续发生3起伤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损失严重、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6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综掘机割煤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该矿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要求,当煤厚大于3米时应施工112个区域措施钻孔,实际仅施工14个。二是大多数钻孔抽放时间不到10天,有的钻孔抽放瓦斯时间仅1至2天,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有效抽采时间不少于20天规定。三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规范,效果检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掘进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顶钻等现象,仍违规冒险蛮干。五是技术管理基础薄弱。矿井没有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没有测定11号煤的抽采半径,没有考察区域预测和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在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时,未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未按照要求测定效检钻孔的轨迹。六是存在故意造假隐瞒行为。1105运输顺槽80米巷道区域措施钻孔验收记录和区域措施钻孔竣工图造假。七是敷衍应付隐患整改。2019年12月19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第二督导组检查该矿时,检查发现该矿存在7条隐患,其中包括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3条重大隐患。该矿在隐患未得到全部整改的情况下,就向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申请隐患销号。八是整改和复产验收把关不严。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作为韩城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没有认真核实、7条问题中还有1条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就认定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通过了验收;2020年4月21日复工复产验收时,也未发现该矿防突措施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6•26”顶板事故。
  6月26日,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9人被困,经全力救援,被困19人安全升井,但在施救过程中又造成2人死亡。初步了解,事故发生在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800米左右处,该地点支护失效、顶板离层导致冒顶,造成19人被困。救援人员从外往里在冒顶处架设木垛开展救援,8时50分发生二次冒顶,造成2名救援人员死亡;9时46分,第一次冒顶被困的19名人员通过冒落区巷道顶部全部撤出。事故原因待进一步调查分析。
  (三)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矿业公司孟村矿业有限公司“5•24”冲击地压事故。
  5月24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矿业公司孟村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6人受伤。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中央大巷构造应力集中,具有强冲击危险性;冲击地压防治措施不落实,扩修施工巷道时诱发冲击地压。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未及时调整巷道布置。2018年7月至事故前,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和应力集中区的中央大巷发生多次大能量冲击地压事件,但该矿未调整中央大巷巷道布置。二是防冲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该矿《中央大巷地质构造区专项防冲方案》设计施工帮部卸压孔284个、底板卸压孔426个,实际施工帮部卸压孔76个、底板卸压孔276个;《中央大巷冲击破坏区域专项防冲方案》中卸压孔设计孔间距为0.7米,实际为1.4米。三是卸压解危措施未落实。没有落实《中央大巷冲击地压安全性论证》中提出的煤体爆破和底板爆破两项卸压解危措施。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要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集团和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要定期研判识别重大风险并制定监督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隐患不整改仍然冒险作业的责任人要追责问责。对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组织专家逐矿进行论证,该治理的治理,该重新设计的重新设计,该禁采的禁采,该缓采的缓采,该托管的托管,该退出的退出。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对需要复工复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严把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履行签字手续,不得替代或减少程序。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后,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全覆盖核查;发生一般事故的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后,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全覆盖核查;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由驻地监察分局现场核查后方可复工复产。核查没有通过的,按规定立即停产整顿,2个月后方可重新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追责问责。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督促煤矿企业以深入学习“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树立敬畏安全法规的意识,全面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在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和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对相关煤矿依法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矿压观测,科学制定支护设计方案,合理选择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伤人。监管监察部门要推进煤矿企业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的先进适用技术,督促检查顶板管理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五)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由陕西煤矿安监局提级组织调查。由陕西煤矿安监局咸阳监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孟村矿业有限公司“5•24”冲击地压事故依法开展调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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