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山东省煤矿充填开采产能增量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煤炭企业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炭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煤炭工业绿色发展。

  煤矿充填开采,是指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送入矸石、沙石、膏体等充填材料,并在充填体保护下进行采煤的技术。对于充填开采技术,《通知》作了4项规范:资源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应达到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到70%以上。保证充填效果,采空区充填率达到一定要求。采用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0%以上;采用膏体、似膏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5%以上;采用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90%以上。技术方案选择合理适用。对建(构)筑物下采用充填开采的必须要经过充分技术论证,确保需要保护的地面建(构)筑物等达到相应保护等级。充填开采设计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后先进行试采。通过试采,加强观对影响范围地表变形观测、总结和分析,及时调整充填参数,修改完善设计,确保原设立保护目标不受影响。健全完善监测台账制度。充填开采煤矿必须对充填开采的数据及时填报,建立完整的充填量、采出煤量的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工作面开采完后,要对充填开采效果进行分析对比,形成总结报告。

  对于充填开采煤炭计量,《通知》要求,煤矿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计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建立独立的统计台账;输送充填材料时,应在输送通道(设备)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

  对于充填开采产量认定时间、程序和方法,《通知》作了明确规定。每年4月底前,省能源局受理上年度实施充填开采煤矿的充填开采产量认定申请;8月底前,受理上半年实施充填开采煤矿的充填开采产量认定申请。充填开采煤矿按照《充填开采置换煤炭认定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认定报告,同时填写《真实性承诺书》。省属煤炭企业、各市发改委(能源局)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申报材料的审核,明确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能源局。根据充填开采置换相关要求,初步测算充填开采煤炭产量与实际计量的充填开采煤炭产量进行对比,以其中最小值作为煤矿充填煤炭产量予以认定。省能源局根据认定的充填开采置换原煤产出量,按照30%比例折算产能置换指标,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可作为产能指标使用和交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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