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4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31日的外购煤进行小长协挂牌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9月24日14:30-10月31日24:00
本期李家壕小长协外购煤两煤种可任选其一也可两煤种组合供应。
二、交易资格
在国能互通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在执行合同期内的长协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交易,如变相参与者,经查实后,成交者取消成交资格并终止正在执行的长协合同,保证金全额扣除。
三、成交规则
1、交易开始后按照“报价时间早”的原则。
四、各品种名称及质量标准
煤种名称 |
煤质指标 |
|||||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热值范围 |
灰熔点 |
粒度 |
|
Mt% |
Ad% |
St,ar% |
Qnet,arkcal/kg |
ST℃ |
mm |
|
外购4500 |
28 |
≤25 |
[0.3,0.6] |
4300≤低位发热量<4800 |
>1150 |
0~50 |
外购5000 |
25 |
≤20 |
[0.3,0.6] |
4800≤低位发热量<5300 |
>1150 |
0~50 |
交易商在交易前需告知国能互通所参与交易的煤种、数量。
五、煤炭购销数量
单位:万吨 元/吨
煤种 |
采购数量 |
日均量 |
最小提报量 |
外购4500/5000 |
5.7 |
0.15 |
5.7 |
1.合同执行期为:国能互通交易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量=有效履约天数*日均量;每期合同量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发的执行日期(按周、旬、双周分解月度合同量计算)*日均量为准。当期最低合同履约率为80%;当月最低合同履约率为100%。
2.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如需方要求供应商增加、减少供应量,双方依据自愿的原则接受增、减量,增、减量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采购价格
1、采购价格执行集团下达的当期同煤种、同口径拦标价;奖励政策执行集团下达的当期同区域奖励政策。
2、李家壕矿合同价格包含外购煤场地积堆、供煤、运煤道路的路面清扫、洒水灭尘等以及村民、政府等环保协调等费用(共计4.5元)。
七、交付时间、地点
1、每期合同执行期以集团下发的政策为准;每期价格、数量、品种、以确认函形式确定。
2、交货地点:李家壕矿外购煤场
八、数量、质量的确认
1、数量确认:以需方场地实际过磅数扣0.2%场耗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2、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煤质持续稳定的合格商品煤,若连续两天商品煤指标低于基准热值、高于硫份要求,需方有权停止拉运,扣除当期相应保证金。
3、质量验收和批次结算:每日煤质检验结果以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和外购煤主体单位的平均检验值为准,作为一个结算批次。
九、煤质奖罚及结算规则
1、热值:
外购4500单卡奖罚标准:(外购5000基准价-外购4500基准价)/500,各煤种基准价以当期集团发布的采购政策为准。
外购4500以煤炭质量标准的发热量指标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单卡奖罚标准”元/吨,超出48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单卡奖罚标准”元/吨。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ד单卡奖罚标准”元/吨。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硫分(收到基全硫)
以煤炭质量标准(表一)的“硫分”指标为基准,结算硫分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硫分若高于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 价格降低0.4元/吨。
3、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质价考核办法:质量以需方化验为准。若供煤商对化验结果出现异议,须在5日内向需方提出复检申请,聘请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不再复检。
5、需方有权直接从煤款中扣除煤质调价的价款。
6、本次煤炭采购业务,拒收烘干煤。
十、货款结算
1、供应商在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供煤量达约定量的50%时,按照合同价格可进行一次预结算(预付金额按预结算金额的80%计算)。当期确认函执行期满后,依据增值税发票和外购煤主体单位外购煤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拉运情况结清全部货款,需方以现金支付货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违约责任
1、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因需方原因或恶劣天气影响导致乙方未完成当期合同量,剔除上述原因造成的未完成量后,作为履约考核的依据。
2、合同履约:
(1)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在合同履约期内完成量低于当期合同量时,按(当期考核量×80%-当期实际拉运量)×当期合同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直接从煤款中扣除。
(2)当月度执行期满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在合同履约期内完成量低于当月合同量时,按(当月考核量×100%-当月实际拉运量)×本月每期加权平均价×5%计算。
a、月度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额-当月各期累加违约保证金之和>0时补扣不足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直接从煤款中扣除;
b、月度应扣除履约保证金额-当月各期累加违约保证金之和≤0时不再扣除;
3、在小长协合同执行期满终止后10日内,由需方出具合同履约会议纪要并经公司外购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4、需方因市场需求无法采购或火车计划不足导致供应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供煤,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若成交,取消成交资格,报单作废,并扣除全额保证金,空缺按名次增补。
6、小长协合同期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7、合同执行期内,因采购方或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未完成拉运天数影响供货量的,由采购方对影响因素和天数统计说明,报外购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核减合同履约考核的依据,根据实际影响程度按调整后的履约情况对供煤单位进行考核。
十二、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需方住所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煤容重最低应达到0.85t/m3
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需方各项外购煤管理制度,在供煤过程中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与需方无关。
3、供应商应依法、合规开展煤炭购销及运输业务,因供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政府部门查处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索赔。
4、供方严格监管外来铁器装入煤车,卸车时如有铁器卸入煤场,每发现一件扣罚500元,铁器进入生产系统,每发现一次扣罚2000元。如造成设备损坏按需方相关规定追查事故原因,需方有权索赔。
5、供煤商按照需方要求的供煤时间进行供煤,供煤商负
责与当地村民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供煤商需遵守需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交易成功后若因成交单位原因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则视为成交单位违约,全额扣除交易保证金。
8、交易成功后,如有公告未约定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十四、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请各参与交易的供煤商在专场交易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交纳固定保证金(10万元),交易前一小时拒收保证金。
专场交易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在下期执行期前补齐。
保证金汇入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包头沼潭车站支行
银行账号:0603012629224540812
十五、附件
李家壕矿外购长协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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