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能包头能源公司外购商品煤质量、数量稳定供应,我公司本着互利、双赢、长期合作的原则,拟于有实力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通过平台交易建立长协合作关系,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规则:

1.符合我公司外购煤质量要求的煤矿或拥有全部(部分)

煤矿股权的单位。

2.拥有一个或几个符合我公司外购煤质量要求煤矿销售权的单位。

按以上排序同等条件下响应早的供应商优先。

二、交易时间:

202259日9:00-2022年5月15日17:00     

三、各品种名称及质量标准(表1)

煤种名称

全水

(Mt%)

灰分(Ad%)

全硫(St,ar%)

容重(t/m3)

发热量(Qnet,ar

kcal/kg)

粒度(mm)

外购 4500

28

≤25

0.3—0.6

≥0.85

4300≤低位发热量<4800

0-50

 

四、煤炭购销数量(表2)

 单位:万吨

采购主体

煤种

数量

最小提报量

 李家壕矿

外购4500

30

30

1.合同执行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22年12月31日,月度合同量按年度量均衡分解;每期合同量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发的政策为准(按周、旬、双周分解月度合同量计算)。合同最低履约率为80%,最高为120%,超过当合同量120%的部分执行当期价格,如公司外购煤领导小组有调价政策执行最新价格(如遇特殊情况,以包头能源公司外购煤领导小组确定的为准)

2.春节期间如集团有特殊政策,按照集团政策执行。

3.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如需方要求供应商增加、减少供应量,双方依据自愿的原则接受增、减量,增、减量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以变更确认函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4.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品种和数量兑现,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行量。

五、采购价格

1、采购价格执行集团下达的当期同煤种、同口径拦标价;奖励政策执行集团下达的当期同区域奖励政策。

2、李家壕矿供应商承担外购煤场地积堆、供煤、运煤道路的路面清扫、洒水灭尘、外购煤系统运转等费用4.5元/吨,直接从煤款结算中扣除。

 六、交付时间、地点

1、每期合同执行期以集团下发的政策为准;每期价格、数量、品种、以确认函形式确定。

2、交货地点:李家壕煤矿外购煤场

 七、数量、质量的确认

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以需方场地实际过磅数扣0.2%场耗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2、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煤质持续稳定的合格商品煤,若连续两天商品煤指标低于基准热值、高于硫份要求,需方有权停止拉运,扣除当期相应保证金。

3、质量验收和批次结算:每日煤质检验结果以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和煤炭洗选中心的平均检验值为准,作为一个结算批次。

八、煤质奖罚及结算规则

1、热值:

外购4500单卡奖罚标准:(外购5000基准价-外购4500基准价)/500,各煤种基准价以当期集团发布的采购政策为准。

外购4500以煤炭质量标准的发热量指标为基准,外购4500单卡奖罚标准: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结算发热量超出48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发热量低于4300kcal/kg时,需方有权拒收。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硫分(收到基全硫)

以煤炭质量标准(表一)的硫分指标为基准,结算硫分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若硫分高于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 价格降低0.4元/吨。

3、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质价考核办法:质量以方化验为准。

5、需方有权直接从煤款中扣除煤质调价的价款。

6、本次煤炭采购业务,拒收烘干煤。

九、货款结算   

1、供应商在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供煤量达约定量的50%时,按照合同价格可进行一次预结算(预付金额按预结算金额的80%计算)。当期确认函执行期满后,依据增值税发票和外购煤主体单位外购煤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拉运情况结清全部货款,需方以现金支付货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硫分(收到基全硫)St,ar%计价,保留至两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应严格遵守需方各项外购煤管理制度,在供煤过程中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与需方无关。

2、长协合同期内,供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3、合同执行期内,因需方或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未完成拉运天数影响供货量的,由需方对影响因素和天数统计说明,报外购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核减合同履约考核的依据,根据实际影响程度按调整后的履约情况对供方进行考核。

4、需方因市场需求无法采购或火车计划不足使库存高导致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煤,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供方在任一季度内累计 4期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的,需方重新对供方的供应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方有权调减本合同数量或解除本合同。

6、合同履约:

合同最低履约率按80%考核。

当期确认函执行期内,供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在合同履约期内完成量低于当期合同量时,按(当期考核量×80%-当期实际拉运量)×当期合同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直接从煤款中扣除。

月度执行期满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在合同履约期内完成量低于当月合同量时,按(当月考核量×80%-当月实际拉运量)×本月每期加权平均价×5%计算。

a、月度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额-当月各期累加违约保证金之和>0时补扣不足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直接从煤款中扣除;

b、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次月初补齐。

7、在长协合同执行期满终止后10日内,由需方出具合同履约会议纪要并经公司外购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8、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若成交,取消成交资格,报单作废,并扣除全额保证金,空缺按名次增补。

十一、争议解决

1、供、需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需方住所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3、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部门政策性要求)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供煤量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供煤量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4、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5、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煤容重最低应达到0.85t/m3

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需方各项外购煤管理制度,在供煤过程中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与需方无关。

3、供应商应依法、合规开展煤炭购销及运输业务,因供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政府部门查处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索赔。

4、供方严格监管外来铁器装入煤车,卸车时如有铁器卸入煤场,每发现一件扣罚500元,铁器进入生产系统,每发现一次扣罚2000元。如造成设备损坏按需方相关规定追查事故原因,需方有权索赔。

5、交易成功后,如有公告未约定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6、交易成功后若因成交单位原因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则视为成交单位违约,全额扣除交易保证金。

十三、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请各参与交易的供煤商在专场交易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交纳固定保证金35万元,交易前半小时拒收保证金。

摘单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在下期执行期前补齐。

保证金汇入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包头分行沼潭车站支行

银行账号:06030126292245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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