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5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包钢热电厂动力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公示期: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7日
一、交易时间
2024年7月6日15:00-16:00。
二、交易资格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企业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且实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3.投标人满足以下任意条款,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煤炭采矿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 :
①自有矿山和加工厂
②自有矿山+合作的加工厂
③自有矿山
④自有矿山企业的100%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含合作的加工厂)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溯源地点以及装车地点,溯源及装车地点应为该公司自有矿山、自有或合作加工厂(自有加工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合作加工厂需提供合作协议),包钢股份质量溯源依据投标人标书提供的地点进行溯源。
4.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5.负责具体业务的联系人必须有供应商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6.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7.企业不得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8.溯源及发运承诺书:为了保证溯源的真实性、有效性,投标人需承诺发运的煤炭产品均由自有煤矿(煤矿产品如满足要求可以自煤矿直接发运)或加工厂(可以为合作加工厂)生产且来自本次投标文件中溯源合格地点。如违反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溯源及发运承诺书需要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9.履约条款
1.无需缴纳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2.以包钢入厂过磅数量、化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本次招标量为10000吨,供货商起报量10000吨,要求汽车运输,卸车地点为包钢热电厂。
4.根据包钢汽车运输管理要求,汽车运输需由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且车辆必须满足包钢管理要求,否则不予进厂。
付款方式:全部货到支付60%-70%货款,剩余货款挂账后付清。
三、成交规则
按照“最低价中标、当最低价未报满时,依次询问是否跟标,不跟标报价无效,同价不同量,量大优先,同价同量,平分数量”的原则(报价以元为单位不得出现角、分。)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采购 单位 | 煤种 | 低位发热量 (Kcal/kg) | 低位发热量 (MJ/kg) | 全水 (%) | 灰分 (%) | 全硫(%) | 粒度(mm) |
包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2级 | 4000 | 16.72MJ | ≤24 | ≤26 | ≤1.4 | 0-50 |
包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4级 | 4200 | 17.56 | ≤24 | ≤26 | ≤1.6 | 0-50 |
五、2024年7月份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动力煤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24年7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 地点 | 煤种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 报量 (万吨) | 最大提 报量 (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1 | 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2级 | 447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3报价不的出现角,分。
六、要求
1.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若成交人需按照委托人要求组织发运,成交人在供货期需保证95%≤实际到货量≤103%。
2.严禁出现分层装煤、混装、上下不一致等虚假行为,一旦发现无条件接受包钢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4级 | BGZJ794-2021(C) | 灰分(Ad)≤26%;全水分(Mt)≤24%;硫分(St,d)≤1.6%;发热值(Qnet,ar)≥17.56MJ/kg;挥发分≤40%;粒度(mm)0-50mm | 1.合计扣款金额累计到煤价为零元截止。 2.结算量按煤炭过磅净重先执行批次考核,再加权平均结算。 3.热值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 Qnet,ar≥17.56MJ/kg,执行合同单价 (不含税,以下涉及的合同单价均为不含税,不再特别说明),热值升高无奖励。 (2)16.56MJ/kg≤Qnet,ar<17.56MJ/kg,自17.56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6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3)16.06MJ/kg≤Qnet,ar<16.56MJ/kg,自17.56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12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4)15.56MJ/kg≤Qnet,ar<16.06MJ/kg,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6)Qnet,ar<15.56MJ/kg时,按零元进行结算。 4.硫分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6%不考核,无奖励。 (2)1.6%<St,d≤1.8%,自1.6%起,每超0.01%扣0.4元/吨。 (3)1.8%<St,d≤2.0% ,自1.6%起,每超0.01%扣0.8元/吨。 (4)2.0%<St,d≤2.2%,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5)St,d>2.2% ,按零元进行结算。 5. 水分考核办法 以批次考核扣减后重量为基础,全月入厂煤各批次水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按扣水公式扣量结算。 | 当某一批次入厂来煤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1.25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3%,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2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6%,扣减当批次数量的2%。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4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1.2%,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8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2.4%,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按造假流程处理。 |
包钢热电厂用动力煤2级 | BGZJ794-2021(c) | 灰分(Ad)≤26%;全水分(Mt)≤24%;硫分(St,d)≤1.4%;发热值(Qnet,ar)≥16.72MJ/kg;挥发分≤40%;粒度(mm)0-50mm | 1.合计扣款金额累计到煤价为零元截止; 2.结算量按煤炭过磅净重先执行批次考核,再加权平均结算。 3.热值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 Qnet,ar≥16.72MJ/kg,执行合同单价 (不含税,以下涉及的合同单价均为不含税,不再特别说明),热值升高无奖励。 (2)15.72MJ/kg≤Qnet,ar<16.72MJ/kg,自16.72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6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3)15.22MJ/kg≤Qnet,ar<15.72MJ/kg,自16.72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12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 (4)14.72MJ/kg≤Qnet,ar<15.22MJ/kg,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5)Qnet,ar<14.72MJ/kg时,按零元进行结算。 4.硫分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4%不考核,无奖励。 (2)1.4%<St,d≤1.6%,自1.4%起,每超0.01%扣0.4元/吨。 (3)1.6%<St,d≤1.8% ,自1.4%起,每超0.01%扣0.8元/吨。 (4)1.8%<St,d≤2.0%,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5)St,d>2.0% ,按零元进行结算。 5. 水分考核办法 以批次考核扣减后重量为基础,全月入厂煤各批次水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按扣水公式扣量结算。 | 当某一批次入厂来煤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1.25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3%,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2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6%,扣减当批次数量的2%。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4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1.2%,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8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2.4%,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按造假流程处理。 |
七、其它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报价作废。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八、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4年7月份合同期:2024年7月8日00:00起执行,至2024年7月17日24:00止运输需由钢联物流承运,2022年3月1日起组织国六标准的汽车方可入厂。
九、供应商在参与招标、保证金缴纳及竞标、竞价等事宜存有疑义,可及时联系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咨询 (0472-2660016,刘泽峰18047277747) ,如有未按公告内容执行的违纪行为,可向该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综合部如实反映情况。
举报电话: 固话0472-2669900 。
十、本公告解释权归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
监督电话:固话0472-2669900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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