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4月份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7年4月21日15:00-15: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7年4月21日到4月30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7年4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万吨)

拦标价

(元/吨)

下限价

(元/吨)

有效提报

量(万吨)

京隆电厂

标段

巴图塔

烟煤-混煤4300低硫

1

198.4

158.72

0.5≤提报量≤1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7年4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Mt%)

全硫(St,d%)

粒度(mm)

贸易煤

烟煤混煤4300

4300

≤26

≤0.8

<5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成交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煤质的奖罚与拒收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1.1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低于3800kcal/kg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1.2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热值奖罚范围

奖罚单位

煤价奖罚(元/吨)

备注

较基准值升高300kcal/kg(含)之内

(超出300kcal/kg以上的部分不再进行奖励)

1kcal/kg

奖励:0.0707

(1)煤价奖罚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肆位(四舍五入)。

(2)从合同规定的基准值4300kcal/kg开始奖罚。

较基准值降低300kcal/kg(含)之内

扣减:0.0707

低于4000kcal/kg(不含)以下

有权拒付煤款

    2 以合同质量标准干燥基硫分0.8%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2.1硫分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干燥基硫分高于1.5%(不含1.5%)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2.2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序号

硫分处罚范围

奖罚单位

煤价奖罚           (元/吨)

1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0.8%(不含0.8%)时

0.1%

扣减:4

    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3.1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4%(不含4%)以上时,按(日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日结算量进行扣款。

    3.2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和基准值比较。当月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26%以上时(不含26%),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月结算量进行扣款。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40%,视为供方严重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5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日考核拒付煤炭、涉及杂物处罚、换煤掺假处罚的煤炭不计入兑现量内。

    7.5杂物处罚规定:乙方所供煤炭有粒度超标、水分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层装车等行为的,京隆发电可依据煤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有权拒收,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

    7.6换煤掺假处罚规定:如供方出现换煤掺假现象,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对换煤掺假车次煤炭不予结算。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并视为乙方违约。

    (六)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二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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