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26
一、交易时间
2017年4月26日16:30-17:0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7年4月26日到5月15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7年5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量(万吨) |
|||
萨拉齐电厂标段 |
萨拉齐电厂煤场 |
煨煤3800 |
5 |
224.4 |
179.52 |
1≤提报量≤3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厂价,成交后成交单位需指定合格的运输单位、合理的运输价格以及发运地点,西北公司分别与成交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税差由供煤单位承担,实际采购合同价格由成交价减去运费和补税差后得出。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
全水 (%) |
灰分 (%) |
全硫 (%)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贸易煤 |
煨煤 |
3200-4000 |
≤20 |
≤45 |
≤0.6 |
<50 |
|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成交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数量以萨拉齐电厂验收、过磅为准,过磅重量折扣杂质2%。
2.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情节严重的电厂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3.萨拉齐电厂入厂煤以电厂取样化验低位发热量结果为依据结算;
4. 结算热值为日加权平均,基准热值为3800大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按照合同单价除以基准热值折合大卡结算,超出4000大卡还按4000大卡结算,当天来煤单批次热值<3200大卡,对该批次来煤电厂有权不予结算,不计入全月加权。
5.东胜煨煤月加权平均硫分在0.6%-0.8%区间,每超出合同标准0.1%,结算价减少3元/吨。月平均硫分在0.8%-1.0%区间,每超出0.8%标准0.1%,结算价减少6元/吨。当天来煤单批次硫分>1.0%的,对该批次来煤电厂有权不予结算。
6.颗粒度要求当天来煤1mm不得超过15%,最大颗粒度不得超过50mm,如颗粒度达不到电厂要求,萨拉齐电厂有权拒收。
7. 萨拉齐地方煤水分超过合同规定,考核2元/吨。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达到95%以上,按照合同基础价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 合同兑现率在80%-95%之间(不含95%)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4.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5.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6.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在电厂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量,但不允许超过120%。
7.东胜煨煤5万吨,日供应量不低于5000吨。
(四)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二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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