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包头分公司对5月份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7年5月27日15:00-15 :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7年5月27日到2017年5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7年5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巴图塔

标段

达电煤场

混煤4300

0.9

205

164

0.5≤提报量≤0.9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7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发热量

范围

(Kcal/kg)

全水(Mt%)

灰分(Ad%)

全硫(St,d%)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混煤4300

4300

 

<24

<21

<0.7

<50

>125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成交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煤质奖罚:

类别

品种

名称

热值奖罚

基准

奖罚规则

热值

硫分

4300kcal/kg

热值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4300大卡∕千克(17.98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高于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千克(17.98MJ/kg)起,Qnet,ar每升高1大卡∕千克奖励0.055元/吨,4100大卡/千克(17.14MJ/kg)≤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千克(17.98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055元/吨;4000大卡/千克(16.72MJ/kg)<Qnet,ar<4100大卡/千克(17.14MJ/kg),自4100大卡∕千克(17.14MJ/kg)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22元∕吨, Qnet,ar等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93元/吨(含税),Qnet,ar小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在一票到厂价93元/吨(含税)的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22元/吨进行考核。

硫分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份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0.7%不做考核。0.7%<(St,d)≤0.9%,自0.7%起,每超0.01%扣0.2元/吨;0.9%<(St,d)≤1.1%,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0.9%起,每超0.01%扣0.5元/吨;(St,d)>1.1%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1%,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1%起,每超0.01%扣1.0元/吨。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最终以签订采购合同为准。

    (四)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成交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四)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10万保证金并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10万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扣5万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5月26日

 

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

Copyright © 2017-2023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