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31
一、交易时间
专场交易时间:2018年8月31日10:30-10:40。
二、交易资格
在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入市流程、保证金缴纳等事宜参见《神东外购煤电子专场交易规则》(链接)
三、成交规则
1、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交易商综合评分高、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交易商综合评分以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网的公示结果为准。
2、成交后如出现因采购方再次交易而导致价格差异时,依据均衡兑现的原则按成交最低履约量和天数比例确定执行原价格的煤量,剩余煤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3、各标段交易结束后如有流标量,进行第二次电子交易,第二次最大提报量以第二次招标公告为准。二次电子交易如仍有流标量,将进行挂牌交易,各潜在交易商可联系交易中心申请挂牌交易。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
煤种名称 |
煤质指标 |
||||||
全水 |
灰分 |
全硫(收到基) |
发热量 |
灰熔点 |
粒度 |
备注 |
||
Mt % |
Ad % |
Star % |
Qnet,ar kcal/kg |
ST ℃ |
mm |
|||
外购特殊品种系列 |
外购特低灰 |
15~16 |
5~6.4% |
0.3~0.5 |
5900 |
1200 |
0~50 |
|
外购神优-2 |
16~17 |
6.5~8.5 |
0.3~0.6 |
5650 |
<1280(FT) |
0~50 |
|
|
精块-3 |
<16 |
<12 |
<0.6 |
5800 |
1150 |
0~300 |
|
|
外购混煤系列 |
外购5800 |
<14 |
<12 |
0.3~0.6 |
5800 |
1150 |
0~50 |
|
外购1号 |
<17 |
<12 |
0.3~0.6 |
5500 |
1150 |
0~50 |
|
|
外购2号 |
<20 |
<16 |
0.3~0.6 |
5200 |
1150 |
0~50 |
|
|
外购3号 |
<20 |
<20 |
0.3~0.6 |
4800 |
1150 |
0~50 |
|
|
外购4号 |
<25 |
<20 |
0.3~0.6 |
4500 |
1150 |
0~50 |
|
|
外购石炭2-5200 |
<15 |
<25 |
0.3~0.6 |
5200 |
>1350 |
0~50 |
|
|
外购石炭3-4800 |
<10 |
<30 |
0.3~0.6 |
4800 |
>1350 |
0~50 |
|
|
外购石炭7-4800 |
<9 |
<30 |
<1 |
4800 |
>1350 |
0~50 |
全水需小于9% |
五、神东外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1、各标段招标煤种见表二,交货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交货煤种,具体交货煤种以神华销售集团标定的装车煤种为准。价格以成交煤种的成交价为基准,推算其他煤种价格,具体价差见附表三。
2、大柳塔、石圪台、补连塔、转龙湾、保德的交货方式为到站交货,其余站点为车板交货;单储单装和车板交货的外购煤以入港第三方检验的卸车煤质为结算依据,第三方漏检或反馈滞后的以装车化验结果为准,甩挂车以装车化验结果为准,直达批次以装车化验结果为准,大柳塔受煤坑以神东上站化验结果为准。
3、车板交货的入港批次数量以港口轨道衡过衡吨数为准;受煤坑以到站过衡数为准。如港口没有轨道衡过衡数或过衡反馈滞后则以铁路大票数为准;如火车拆分、甩挂车等原因部分车厢未到港口,未到达港口车按标重结算;直达批次以铁路大票数为准。
4、本次电子交易保德标段拦标价中含1.65元/吨(含税)保德受煤坑煤场装载机服务费,交易商成交后受煤坑煤场服务费自行承担。
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站台 |
煤种 |
车板拦标价 (元/吨) |
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神东集团中心矿区标段 |
巴图塔 |
外购2-5200 |
331 |
1≤提报量≤3 |
8 |
乌专线 |
外购2-5200 |
331 |
1≤提报量≤3 |
||
海勒斯壕标段 |
海勒斯壕 |
外购2-5200 |
331 |
1≤提报量≤3 |
3 |
神东经通标段 |
李家塔 |
外购2-5200 |
331 |
1≤提报量≤3 |
3 |
石圪台 |
外购2-5200 |
331 |
1≤提报量≤3 |
||
保德 |
外购石炭2-5200 |
380(到站价) |
1≤提报量≤3 |
||
转龙湾标段 |
转龙湾 |
外购2-5200 |
332(到站价) |
1≤提报量≤3 |
3 |
备注:
1、自9月份开始,混煤系列发热量加倍处罚标准由基准值以下300大卡改为100大卡(详见本公告第六条煤质奖罚条款),同时取消原雨雪天气剔水扣重办法。
2、石圪台受煤坑到站成交价在车板价基础上减12元/吨。
3、海勒斯壕南在成交价基础上加14元/吨。
各煤种价差计算表(表三)
价差(元/吨) |
|
外购5800 |
34 |
外购1-5500 |
0 |
外购2-5200 |
-34 |
外购3-4800 |
-78 |
外购4-4500 |
-112 |
煤种 |
价差(元/吨) |
石炭2-5200 |
0 |
石炭3-4800 |
-44 |
各站台最大成交量(表四)
站点 |
最大成交量 |
站点 |
最大成交量 |
巴图塔 |
8 |
天隆乌兰木伦 |
8 |
李家塔 |
3 |
沙沙圪台 |
0 |
石圪台3-4线 |
0 |
石圪台受煤坑 |
3 |
海勒斯壕 |
3 |
天隆黑炭沟 |
0 |
保德 |
0 |
转龙湾 |
3 |
六、要求
1、交易商具备1万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2、所供混煤粒度小于3mm的比例不超13%,煤质符合表一的煤炭质量标准。
3、煤质奖罚规则明细
(1)混煤系列
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实际交货热值与基准热值相比每增加1 kcal/kg,单价增该品种综合平仓价/基准发热量,奖励至200kcal/kg值封顶(外购3-4800奖励至300kcal/kg值封顶);低于基准热值100kcal/kg(含)以内,每低1kcal/kg单价减该品种综合平仓价/基准发热量;低于基准热值100kcal/kg(不含)以外部分,每低1kcal/kg价格减2*(该品种综合平仓价/基准发热量)元/吨。
以硫分0.30~0.60%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超出0.30~0.60%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价格增加0.2元/吨。硫分高于1.5%时,有权拒收。
外购石炭煤系列(石炭2-5200)实际交货硫分≤0.30%时,每低于上限0.01%,价格增加0.2元/吨;实际交货硫分>0.30%且≤0.60%时,不奖不罚;实际交货硫分>0.60%时实行阶梯扣款,实际交货硫分>0.60%且≤1.00%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实际交货硫分>1.00%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4元/吨。
(2)特殊品种系列
神优-2号
全水:16.0%~17.0%为标准区间,大于17.0%,每增加0.1%,价格降低(单价×0.1%)元/吨;小于16.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单价×0.1%)元/吨。
硫分:0.30%~0.60%为标准区间,大于0.6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0.20元/吨;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0.20元/吨。
灰分:6.5%~8.5%为标准区间,小于6.5%,每降低0.01%,价格增加0.1元/吨。高于8.5%,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发热量:高于5650kcal/kg(含)不奖励,单批次热值低于5650Kcal/kg(不含)的,每低1kcal/kg罚款0.35元/吨。
特低灰
全水:15.0%~16.0%为标准区间,大于16.0%,每增加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单价×0.1%)元/吨;小于15.0%,每降低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单价×0.1%)元/吨。
灰分:5.00%~6.40%为标准区间,小于5.00%,每降低0.01个百分点,价格增0.1元/吨,单批次灰分高于6.4%按神优-2煤种结算。
硫分:0.30%~0.50%为标准区间,大于0.5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0元/吨;低于0.30%,每降低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0元/吨。
精块-3
发热量以5800Kcal/kg为基准单批次结算。高于5700Kcal/kg(含)不予奖励。发热量低于5700Kcal/kg,每低基准发热量10kcal/kg价格降低1元/吨。
硫分超过0.6%,每超0.01%,价格降低0.2元/吨。
七、货款支付
按合同周期进行结算,本期煤炭应付货款承兑汇票取消。
八、违约处理
(一)交易商招标规范管理
1.中标结果公示期限内,若中标单位选择弃标,从弃标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补偿给神东,由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单位的增补量执行该弃标单位中标价,增补单位最终合同价格按该单位已成交量、已成交价和增补量、增补价加权平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若原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由弃标单位按成交量×价差补偿给增补单位,补偿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转账或由交易中心从弃标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一般性违规,由交易中心仲裁,并按中标量×价差(中标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补偿给神东,如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二)中标后的履约管理
1、最低履约量=成交量×最低履约率,最高履约量=成交量×最高履约率。最低履约率100%,最高履约率130%。
2、神东及第三方因素导致的违约:
合同执行期内,因神东及第三方因素导致供煤单位未完成成交最低履约量的(按火车大票数判定),神东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调整最低履约率,并按调整后的履约比例对供煤单位进行考核。
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①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②选择延续供应,价格按以下方案执行:
如该单位在延续供应期内参与竞价并中标的,价格执行同期中标价;
如该单位在延续供应期内没有中标的,价格执行同期招标加权平均价;
如在延续供应期内招标流标导致没有加权平均价的,价格执行拦标价;
3、供煤单位违约: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完成量(按火车大票数判定)低于招标公告的最低履约量,对供煤单位进行履约处罚,按(中标量×最低履约率-实际结算量)×合同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完成量超出招标公告最低履约率的(不含),在合同执行期满10日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合同执行期内如煤炭需求增加招标方要求增加供应量,双方依据自愿的原则接受增量,接受增量的上限不超成交最高履约量(成交量×最高履约率)。
5、车板交货在实际发运中,完成的火车大票数较成交最低履约量差2000吨(大列发运、无法拼装的为4000吨)以上(含),按照整列车安排发运,差2000吨(大列发运、无法拼装的为4000吨)以内不安排发运视为完成履约;到站交货以火车大票出库量为参考,按以上原则控制汽车上煤量。
供煤单位出现弃标、虚假手段获取交易资格、因自身原因违约、长时间不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严重失信(数量质量作假、拒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神东可根据市场需求、计划情况做出暂停交易资格的处罚。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东煤炭集团外购煤价格管理办法》。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8年8月31日18:00-2018年9月11日18:00。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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