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7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外购煤李家壕标段(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26日)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9月10日10:00-10:30 。
二、交易资格
在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三、成交规则
1、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低价成交。
2、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吨,最小变量为1万吨。
四、煤炭质量标准
煤种名称 |
煤质指标 |
||||||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容重 |
发热量 |
灰熔点 |
粒度 |
|
Mt% |
Ad% |
St,ar% |
Kg/m3 |
Qnet,arkcal/kg |
ST℃ |
mm |
|
外购3-4800 |
<25 |
<10 |
≤0.6 |
|
≥4800 |
>1150 |
0~50 |
外购-5000 |
<25 |
<8 |
≤0.6 |
|
≥5000 |
>1150 |
0~50 |
五、煤种、招标量、拦标价及交割地
煤 种 |
采购总量(万吨) |
交货方式 |
含税拦标价(元/吨) |
交货地点 |
提报量(万吨) |
外购3-4800 |
10 |
场地交货 |
292 |
李家壕矿外购煤场地 |
最小提报量 10万 |
外购-5000 |
5 |
场地交货 |
308 |
李家壕矿外购煤场地 |
最小提报量 5万 |
六、质量、数量确认及其他相关要求
1、交易商必须具备不间断均衡供煤能力,若因自身原因连续两天完不成日供煤量,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扣除相应违约保证金。
2、供煤商必须按需方要求提供煤质持续稳定的合格商品煤,若连续两天商品煤指标低于基准热值、硫份要求,需方有权停止拉运且终止合同,扣除相应违约保证金。
3、数量确认:以李家壕煤矿煤场过磅衡数扣0.2%场耗后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4、煤质奖罚规则:
(1)外购3-4800商品煤发热量以4800kcal/kg为基准,每升高1kcal/kg,价格增加0.06元/吨,奖至5000kcal/kg封顶;热值<48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0. 06元/吨;热值≤4700 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0.12元/吨;热值≤4600 kcal/kg,原则上拒收。
(2)外购-5000商品煤发热量以5000kcal/kg为基准,每升高1kcal/kg,价格增加0.06元/吨,奖至5200kcal/kg封顶;热值<50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0.12元/吨;热值≤4900 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0.18元/吨;热值≤4800 kcal/kg,原则上拒收。
(3)全硫以0.30~0.60%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超出0.30~0.60%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价格增加0.2元/吨。硫分高于0.8%时,有权拒收,对已经入场的煤,超过0.8%,按每超0.01%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
(4)结算热值和硫分每2天加权平均一次,作为单批次结算依据,对外购3-4800商品煤单批次出现热值≤4600卡/克或者全硫≥0.8%的商品煤不参与加权平均计算,对外购5000商品煤单批次出现热值≤4800卡/克或者全硫≥0.8%的商品煤不参与加权平均计算。
(5)质价考核办法:质量以采购方化验为准。
(6)采购方有权直接从煤款中扣除煤质调价的价款。
5、供煤商供煤时间为每日08:00-17:00。
6、本次煤炭采购业务,拒收烘干煤。
七、货款结算方式
供煤商供煤量达到成交量的50%时,按照合同价格可进行一次预结算,合同期满后,由供煤商出具增值税发票和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拉运情况结清全部货款,采购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八、保证金缴纳及违约处理
1、交易商在竞价前,需预先向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指定的帐户中足额交纳竞标保证金,竞价成功后中标单位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换成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完成量超出本期成交量的80%(不含),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供煤商申请,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2.1成交后,供煤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约期完成量低于本期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1.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2.2成交后,由于第三方或采购方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达不到80%时,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采购方的原因及天气影响(如雪天封路)而未拉运天数影响的供货量,经采购方同意后,如选择延续供应,顺延欠量=成交量的100%-已完成量,欠量价格执行实际执行期的成交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合同量/合同约定的天数×因采购方的原因而未拉运天数。
3、合同执行期内如煤炭需求增加招标方要求增加供应量,双方依据自愿的原则接受增量,接受增量的数额由双方自行协商。接受增量的上限不超成交量的150%。
4、已成交单位在执行合同期间,如出现因采购方再次交易而导致价格差异时,供煤商可选择继续履约或合同余量以专场交易后的各成交单位加权平均价为新价格执行。
5、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弃标违约,或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竞价成功的供应商,采购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做为违约金处理。后期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成交单位执行原成交价。
6、请各参与交易的供煤商在竞价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保证金,交易前一小时拒收竞价保证金。(保证金支付办法:固定保证金外购3-4800标段:40万元、外购5000标段:30万元),至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包头分行沼潭车站支行
银行账号:0603012629224540812
九、合同履约执行期及其它事宜
1、合同执行期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26日。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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