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20
一、交易时间
2018年9月21日09:00-09: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ar)(%) |
灰分 (Aad)(%) |
全硫 (St,d)(%) |
粒度(mm) |
灰熔点 (ST) (℃) |
挥发分 (Vdaf) (%) |
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 |
混煤 |
3300 |
<8% |
<45% |
<3.3% |
<50mm |
> 1500℃ |
>31% |
五、2018年9月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018年9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标段 |
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混煤 |
142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3.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不按要求执行,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在煤场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六、要求
(一) 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保持均衡供煤。
(二)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1.计价原则:先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再执行热值考核办法,最后执行硫分考核办法。
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80%-95%(不含95%)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5%,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3.热值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3300 大卡/千克(13.80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高于3300 大卡/千克(13.80MJ/kg),自3300大卡∕千克(13.80MJ/kg)起,每升高1大卡/千克奖励(147.8÷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元/吨;2800大卡/千克(11.71MJ/kg)<Qnet,ar<3300大卡/千克(13.80MJ/kg),自3300大卡∕千克(13.80MJ/kg)起,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147.8÷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3元/吨;入厂煤热值Qnet,ar等于2800大卡/千克(11.71MJ/ kg)执行一票到厂价(147.8*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Qnet,ar<2800 大卡/千克(11.71MJ/ kg)的各批次进煤量单独全月加权计价结算,入厂煤热值Qnet,ar低于2800大卡/千克(11.71MJ/ kg)在一票到厂价(147.8*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的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147.8÷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元/吨进行考核。
4.硫分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3.3%不做考核;3.3%<(st,d)≤3.6%,自3.3%起,每超0.01%扣0.15元/吨。3.6%<(st,d)≤3.9%,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3.6%起,每超0.01%扣0.3元/吨;3.9%<(st,d),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3.9%起,每超0.01%扣0.5元/吨。
(三)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七、煤炭质量验收
(一)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二)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三)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需方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需方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需方有权处理煤样。
(五)化验方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对方,相关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性报告,或协商解决,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
(六)如供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八、货款支付
原则上供方上完5000吨结算该批煤款的80%;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合同履行完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履约处理
(一)保证金处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向蒙能国际工程公司提出退保证金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50%以上(含5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蒙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5.保证金
单位: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银瑞支行
账户: 047751012000009628
(二)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三)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蒙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蒙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一、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8年9月21日10:00-2018年9月30日24:00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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