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计划对2015年7月份外购煤保德标段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5年7月22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三、成交规则

    1、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交易商综合评分(煤炭生产企业、自有站台及煤质积分按一定比例进行量化)高、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交易商综合评分以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网的公示结果为准。

    2、成交后,执行价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实行同比例联动,当环渤海动力煤指数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指数417相比,波动累计达到或超过±2元/吨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发热量

(Kcal/kg)

煤种发热量范围

(Kcal/kg)

全水(%)

灰分(%)

全硫(%)

粒度(mm)

灰熔点(℃)

外购混煤系列

 

外购1号

5500

≥5500

<5650

<17

<12

<0.6

0-50

1150

外购2号

5200

≥5200

<5500

<20

<16

<0.6

0-50

1150

外购5000

5000

≥5000

<5200

<20

<16

<0.6

0-50

1150

外购3号

4800

≥4800

<5000

<15

<20

<0.6

0-50

1150

外购4号

4500

≥4500

<4800

<25

<20

<0.6

0-50

1150

石炭3-4800

4800

≥4800

<5000

<15

<35

<0.8

0-50

1350

    五、2015年7月份神东外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5年7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交货站台

煤种

拦标价

(元/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保德标段

保德受煤坑

石炭3-4800

153

≤5

5

    备注:保德的交货方式为到站交货,拦标价为到站价,结算以神东化验结果为准,按火车样进行以质计价;石炭3-4800为低硫煤。

    六、要求

    1、交易商具备1万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2、所供混煤粒度小于3mm的比例不低于13%,煤质符合表一的煤炭质量标准。

    3、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实际交货热值与基准热值相比每增加1 kcal/kg,单卡奖励0.08元/吨,奖励至上一煤种基准值封顶;与基准热值相比每低1kcal/kg,单卡罚款0.16元/吨。全硫以0.30~0.60%为基准,每超出上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4元/吨。

    4、为便于实际操作,车板交货在实际发运中,成交量剩余部分超2000吨(含),按照整列车安排发运,不足2000吨不安排发运;到站交货以过衡数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5、交易商成交后,原则上按照成交煤种发运,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煤种时,以销售集团的煤种调整函为调整依据。

   七、货款支付 

    目前煤炭市场疲软销售困难,7月份煤炭应付货款的30%(不高于)用承兑汇票支付。

    八、违约处理

    1、成交后,供煤单位(含集中派单)因自身原因导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含),按(成交量×7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完成量超出月度成交量的70%(含),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神东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招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的70%,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投标方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如选择延续供应,欠量顺延,价格执行实际供煤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2、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弃标,从弃标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补偿给神东,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成交单位执行原成交价。若原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由弃标单位按成交量×价差补偿给接标方,补偿金额由乙方从弃标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交易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属于一般性违规,由乙方裁定,从违规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补偿给甲方,同时按成交量×价差(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补偿给接标方;如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4、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不含)以下,暂停交易资格两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7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东煤炭集团外购煤价格管理办法》和《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外购煤电子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5年7月22日18:00起执行,至7月31日18:00止。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417(2015年7月15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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