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2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拉特发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5年9月25日上午 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一) 煤炭生产企业(煤矿)。
(二) 与煤炭生产企业有参控股关系的经营性公司(对于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只允许该生产企业或一家参控股该企业的经营性公司报名,先报名者优先)。
(三)凡具备煤炭销售资格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特殊煤种(本专场专指土右地煤)交易。
(四) 交易的报名企业需提供成交后的拉运煤源点(土右地煤煤源点与报名企业所属关系不做要求,其他煤种煤源点为企业自有煤矿或有参控股关系的煤矿)。
(五)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40万元,如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煤种同时成交的情况,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按比例相应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Kcal/kg) |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
灰熔点(℃) |
乌拉特发电厂采购
|
采购1号 |
4500 |
<9 >3 |
<35 |
<0.6 |
0-50 |
≥1500 |
采购2号 |
4500 |
<25 |
<15 |
<0.8 |
0-50 |
≥1150 |
|
采购3号 |
4500 |
<25 |
<15 |
<1.6 |
0-50 |
≥1150 |
|
采购4号 |
4300 |
<25 |
<15 |
<1.5 |
0-50 |
≥1150 |
五、2015年10月份乌拉特发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5年10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乌拉特发电厂采购标段 |
乌拉特发电厂煤场 |
采购1-4500(土右煤) |
181 |
≥1 |
≤1 |
1 |
汽运 |
乌拉山站 |
采购2-4500 |
159 |
≥3 |
≤3 |
3 |
火运 |
|
乌拉特发电厂煤场 |
采购3-4500 |
143 |
≥4 |
≤4 |
4 |
汽运 |
|
乌拉特发电厂煤场 |
采购4-4300 |
130 |
≥3 |
≤3 |
3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3、火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乌拉山站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站含税价,如出现相同报价,优先选择装车方式为筒仓装车的供应商。4、同一供煤商只能参与采购3号、采购4号其中一种煤种的报价。
六、要求
(一) 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二)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1、采购1-4500大卡/千克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小数)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2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保底煤价120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加权平均热值低于42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并单独进行结算,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2、采购2-4500大卡/千克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小数)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2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保底煤价100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42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
3、采购3-4500大卡/千克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小数)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2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保底煤价100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42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
4、采购4-4300大卡/千克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小数)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0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保底煤价87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
(三)硫分考核:
1、采购1-4500大卡/千克煤种:
电厂验收以入厂煤单批次0.6%≤(St,d)≤0.8%,每超0.1%扣1元/吨;0.8%<(St,d)≤1.0%,在上一扣款区间的基础上,每超0.1%扣2元/吨。(St,d)>1.0%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0%,则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3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份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2、采购2-4500大卡/千克煤种:
电厂验收以入厂煤单批次0.8%≤(St,d)≤1.0%,每超0.1%扣2元/吨。(St,d)>1.0%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0%,则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3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份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3、采购3-4500大卡/千克煤种:
电厂验收以入厂煤单批次1.6%≤(St,d)≤1.8%,每超0.1%扣1元/吨。1.8%<(St,d)≤2.0%,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2元/吨。(St,d)>2.0%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2.0%,则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3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份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4、采购4-4300大卡/千克煤种:
电厂验收以入厂煤单批次1.5%≤(St,d)≤1.7%,每超0.1%扣1元/吨。1.7%<(St,d)≤1.9%,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2元/吨。(St,d)>1.9%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9%,则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3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份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四)电煤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超量部分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弃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若考核金额不足成交金额的5%,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4.成交后,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北方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招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投标方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如选择延续供应,欠量顺延,价格执行实际供煤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弃标,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成交单位执行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若增补成交单位不同意执行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则弃标部分再行招标。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5年9月26日0:00起执行,至10月20日24:00止。
十一、本公告解释权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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