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临河热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11月:2015年10月20日15:00-15:30。

    12月:2015年10月20日16:00-16:30。

    二、交易资格

    (一) 煤炭生产企业(煤矿)。

    (二) 与煤炭生产企业有参控股关系的经营性公司(对于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只允许该生产企业或一家参控股该企业的经营性公司报名,先报名者优先)。

    (三) 交易的报名企业需提供成交后的拉运煤源点(煤源点为企业自有煤矿或有参控股关系的煤矿)。

    (四)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每增加一个交易煤种多缴纳一份保证金。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再次供应商等级评价、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发热量

(Kcal/kg)

全水(%)

灰分(%)

全硫(%)

粒度(mm)

灰熔点(℃)

临河热电厂采购

 

采购1号

4500

<25

<15

<0.8

0-100

≥1150

    五、2015年11、12月份临河热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5年11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运输方式

临河热电厂采购标段

临河站

采购1-4500

170

≥2

≤2

2

 

铁路运输

    备注:交货方式为到临河站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站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2015年12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三)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运输方式

临河热电厂采购标段

临河站

采购1-4500

170

≥3

≤3

3

 

铁路运输

    备注:交货方式为到临河站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站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二)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4500大卡/千克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2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保底煤价110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加权平均热值低于42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并单独进行结算,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三)硫分考核:

    电厂化验以月加权硫分为结算依据,0.8%<(St,d)≤1.0%,每超0.1%扣0.6元/吨;1.0%<(St,d)≤1.2%,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1.2元/吨;1.2%<(St,d)≤1.4%每超0.1%扣2.4元/吨;(St,d)>1.4%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1.4%<(st,d)≤1.8%,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3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扣除硫分超标部分予以结算。入厂煤单批次(st,d)>1.8%进行单独考核结算,不列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并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每超0.1%扣6元/吨,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扣除硫分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四)电煤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超量部分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 连续两月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按月履约,保证金顺延至下月,直至交易周期结束后,退还保证金。

    3.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交易商选择弃标,或者交易商在履约期限内连续五天未能按电厂调运计划进煤的,视为弃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中标金额的5%,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4.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若考核金额不足中标金额的5%,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5.成交后,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北方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招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投标方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如选择延续供应,欠量顺延,价格执行实际供煤当月的中标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6. 如出现两家及以上交易商提报数量与价格相同的情况,根据成交规则成交后选择弃标的交易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成交金额的0.5%,成交量按评标原则进行增补。如无交易商同意对此成交量进行增补,则按照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第3条执行。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成交单位执行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若增补成交单位不同意执行当月的成交加权平均价,则弃标部分再行招标。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交易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11月份合同期:从2015年10月21日0:00起执行,至11月20日24:00止。

    12月份合同期:从2015年11月21日0:00起执行,至12月20日24:00止。

    十一、本公告解释权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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