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5年12月1日上午 11:00-11:30。

    二、交易资格

    (一)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及经销企业)。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40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发热量

(Kcal/kg)

全水(%)

灰分(%)

全硫(%)

粒度(mm)

灰熔点(℃)

乌斯太热电厂采购

采购1号(中煤、原煤)

4000

<8

<40

<2.4

0-100

≥1500

    五、2015年12月份乌斯太热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5年12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Kcal/kg)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运输方式

乌斯太热电厂采购标段

乌斯太热电厂煤场

采购1-(中煤、原煤)4000

113

≥1

≤3

3

汽运

    备注:1、结算依据以需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3、中煤、原煤不准掺配煤泥。

         4、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价为1元/吨;报量:以万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1万吨。

    六、要求

    (一) 每日供煤量按需方实际需求为准,日供煤能力不得受天气因素影响,日供煤能力不得小于成交数量的日均煤量均衡供煤或电厂日供煤计划量,日供煤量累计3日小于电厂日供煤计划90%,需方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煤种

供煤周期

日计划量(吨)

备注

1

中煤、原煤

2015年12月2日-20日

1500

 

    (二)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采购1-4000大卡/千克(中煤、原煤)煤种: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a、如Qnet,ar ≥40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招标定价后确定*.***元/吨); 

    b、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1.5倍(招标定价后确定*.***元/吨); 

    c、如化验单批次34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3倍(招标定价后确定*.***元/吨); 

    d、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400千卡/千克,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2) 硫分考核条款:

    a、2.4%<(St,d)≤2.6%,每超0.01%扣0.2元/吨;

    b、2.6%<(St,d)≤2.8%,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

    c、如化验单批次(St,d)>2.8%,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r)+全水分(Mt)>48%则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每月按加权百分比扣吨部分,结算时从每月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4)中煤、原煤如掺配煤泥按煤泥单价进行结算。

    (三)电煤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超量部分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若考核金额不足成交金额的5%,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含),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5年12月2日0:00起执行,至12月20日24:00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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