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计划对电煤运输进行线下竞询价,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9628日14:30-15:00  

    二、交易资格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

    交易商需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每个标段10万元。

    三、成交规则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承运方报价低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依据托运方运输数量按成交规则依次排序确定承运方及相应合同拉运量,量足为止。

    (二)每个标段成交量不足该标段计划量的90%,该标段交易失败。   

    四、20197月份电煤运输量、拦标价: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运输数量(万吨)

高头窑煤矿

乌拉特电厂

60

1.5

1.5

3

    备注:拦标价为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过衡数量为准。     

    五、要求

    5.1每日运输量以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5.2达拉特电厂:承运方运输车辆要具有电厂进门卡、并不得与其他竞价运输单位发生车辆号码重复。报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审核确定后方可参与竞价。

    5.4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01/吨。

    5.5报量:以万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5万吨。       

    六、结算

    6.1月度结算量以电厂当月验收量为准,如发生电厂过磅数大于煤矿过磅数时,以煤矿过磅数为依据结算运费。

    6.2合同按日期分两段结算,第一段1-20日和第二段21-月底。

    6.3承运方必须在合同月22日之前将原始磅单交与托运方,托运方在本月24日前出具结算单;承运方必须在次月2日之前将原始磅单交与托运方,托运方在次月4日前出具结算单,承运方按照结算单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6.4运费支付方式:每月合同期月底付款,支付当月合同期1-20日结算挂账金额与上月合同期21-月底结算挂账金额,且全部为现金支付。

    6.5承运方应保证单据完整、真实,对缺页、缺章、损坏严重、数据模糊以及超期2个月以上的磅单不予结算。

    6.6合理损耗率为2‰(千分之二),在合理损耗范围内不做考核,超出部分不予结算运费,并按照当月电厂一票到厂价从运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七、违约处理

    7.1合同兑现率考核

    7.1.1承运方要保证运输量兑现率在90%以上,托运方对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合同执行期作为一个考核期。

    7.1.2各厂在考核期内90%>运量兑现率≥70%的,分别扣除保证金2万元;70%>运量兑现率≥50%的,分别扣除保证金4万元;运量兑现率<50%的,分别扣除保证金6万元,并终止合同。

    7.1.3如本月发生两次及以上招标,未完成合同量的运输公司在原7.1.2考核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亏损差额(标段未完成吨数Ï前后两次标段加权平均单价的差的绝对值)的运费考核扣款。

    7.1.4严格执行合同兑现率,如超合同量仍继续拉运的,将视为承运方违约,托运方拒绝支付超量部分运费,情节严重者扣除10万元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7.1.5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电厂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承运方合同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合同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7.1.6若承运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在合同执行期起连续5,日兑现率低于日历进度60%,则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扣除3万元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

    7.2过程考核

    7.2.1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各电厂途中注水增吨,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2万元/车,再次发现注水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3万元/车。

    7.2.2不允许卖煤、换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依据与燃料公司签订的电煤供应合同含税一票到厂价在承运方结算运费中按赔一罚二的比例进行处罚。

    7.2.3如同一承运方在一个合同执行期内,连续三次在运输过程中违约,一经核实,托运方依据与燃料公司签订的电煤供应合同含税一票到厂价在承运方结算运费中按赔一罚二的比例进行处罚,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同时对涉事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今后各运输单位不得雇佣此车辆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7.2.4承运方司机不服从托运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煤矿与电厂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电厂相关规定,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做相应处罚(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

    7.2.5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托运方、电厂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7.2.6承运方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违规、违法,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7.3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合同差量由其他承运方进行增补,若增补方执行价低于违约方执行价则按照增补方执行价执行,若增补方执行价高于违约方执行价则差价从扣除的保证金中补充,若无增补承运方则进行二次专场交易。      

     八、其他

8.1如本月发生两次及以上招标,成交单位需完成上一标段(相同电厂)合同量后,方可执行本次标段合同。

8.2如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增加对电厂进煤数量,托运方需与承运方进行是否参与增量拉运的沟通,增量部分原则上按承运方本月合同量进行同比例分配;若不具备同比例分配条件,应以当月承运方实际情况以确认函形式进行增量的分配,并签订《电煤公路运输补充合同》。    

    九、其他约定事项

    参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971日至2019731日止。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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