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30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8月份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2019年7月31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9年8月1日到8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9年8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京宁发电厂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量(万吨) |
|||
陶思浩 |
混煤4300 |
3 |
221 |
176.8 |
提报量≤3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8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煤炭品种 |
粒度 (mm)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干燥基全硫分St,d(%) |
全水分 Mt(%) |
烟煤-混煤4300 低硫 |
<50 |
4300 |
≤1.0 |
≤26 |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煤质的奖罚与拒收
7.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7.1.1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低于3800kcal/kg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7.1.2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序号 |
热值奖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元/吨) |
备注 |
1 |
较基准值升高部分 |
1kcal/kg |
奖励:0.0674 |
(1)煤价奖罚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肆位(四舍五入)。 (2)从合同规定的基准值4300kcal/kg开始奖罚。 |
2 |
较基准值降低100kcal/kg(含)之内 |
扣减:0.0674 |
||
3 |
较基准值降低100kcal/kg(不含)-200kcal/kg(含)之内 |
扣减:0.0874 |
||
4 |
较基准值降低200kcal/kg(不含)-300kcal/kg(含)之内 |
扣减:0.1074 |
||
5 |
较基准值降低300kcal/kg(不含)-400kcal/kg(含)之内 |
扣减:0.1274 |
||
6 |
较基准值降低400kcal/kg(不含)-500kcal/kg(含)之内 |
扣减:0.1474 |
7.2 以合同质量标准干燥基硫分1.0%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7.2.1硫分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干燥基硫分高于1.7%(不含1.7%)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7.2.2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序号 |
硫分处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1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0%(不含1.0%)且低于1.7%(含1.7%)时 |
0.1% |
扣减:1 |
7.3.1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2%(不含2%)以上时,按(日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日结算量进行扣款。7.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7.3.2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和基准值比较。当月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26%以上时(不含26%),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月结算量进行扣款。
7.4杂物处罚规定:乙方所供煤炭有粒度超标、水分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层装车等行为的,可依据煤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有权拒收,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
7.5换煤掺假处罚规定:如供方出现换煤掺假现象,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对换煤掺假车次煤炭不予结算。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并视为乙方违约。
7.6合同兑现率处罚规定:若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视为乙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5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如因呼铁局空车不足,导致请车计划落空及到厂车辆无法正常卸车影响月度合同兑现率不予考核。
(三)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细则及煤质奖罚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5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扣保证金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一半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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