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计划对电煤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6年3月1日11:00-11: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

    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每个标段3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承运方报价低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依据托运方运输数量按成交规则依次排序确定承运方及相应合同拉运量,量足为止。

    四、2016年3月份电煤运输量、拦标价: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拦标价(元/吨)

时间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运输数量(万吨)

魏家峁煤矿

丰镇电厂煤场

99.5

3月

≥1.5

≤2

3

晋丰元物流园区

63

3月

≥3.5

≤4

7

    备注:拦标价为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过衡数量为准。

    五、要求

    5.1每日运输量以丰镇电厂、晋丰元物流园区实际需求为准。

    5.2丰镇电厂:承运方运输车辆要办理电厂进门卡。

    5.3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5元/吨。

    5.4报量:以万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5万吨。

    六、结算

    6.1月度结算量以电厂、晋丰元物流园区当月验收量为准,如发生电厂、晋丰元物流园区过磅数大于煤矿过磅数时,以煤矿过磅数为依据结算运费。

    6.2承运方必须在合同当月22日之前将原始磅单交与托运方,托运方在每月24日前出具结算单,承运方按照结算单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合同当月结算运费80%,余款20%下月结算,且全部为现金,视托运方资金状况可加快结算或适当延期。

    6.3承运方应保证单据完整、真实,对缺页、缺章、损坏严重、数据模糊以及超期2个月以上的磅单不予结算。

    6.4合理损耗率为2‰(千分之二),在合理损耗范围内不做考核,超出部分按照魏家峁煤矿当期煤价从运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七、违约处理

    7.1合同兑现率考核

    7.1.1承运方要保证运输量兑现率在90%以上,托运方对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合同执行期作为一个考核期。

    7.1.2在考核期内70%<运量兑现率≤90%,对于未完成合同量部分按3元/吨扣罚。50%<运量兑现率≤70%,对于未完成合同量部分按5元/吨扣罚。运量兑现率≤50%,扣罚20万元。

    7.1.3严格执行合同兑现率,如超合同量仍继续拉运的,将视为承运方违约,托运方拒绝支付超量部分运费,情节严重者扣除30万元保证金。

    7.1.4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对电煤运输数量调整,则对应承运方合同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合同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7.1.5若承运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连续5-7日日兑现率低于日历进度90%的,则托运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7.2过程考核

    7.2.1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注水增吨,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5000元/车,再次发现注水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1万元/车。

    7.2.2不允许偷煤、换煤、窜矿拉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3万元/车,再次发偷煤、换煤、窜矿拉煤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6万元/车。

    7.2.3如同一承运方在一个合同执行期内,连续三次在运输过程中违约,则另扣罚5万元,情节严重者扣罚30万元、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7.2.4承运方司机不服从托运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煤矿、电厂、晋丰元物流园区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电厂及晋丰元物流园区相关规定,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做相应处罚(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

    7.2.5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托运方、电厂、晋丰元物流园区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7.2.6承运方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违规、违法,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7.3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合同差量由其他承运方进行增补,若增补方执行价低于违约方执行价则按照增补方执行价执行,若增补方执行价高于违约方执行价则差价从扣除的保证金中补充,若无增补承运方则进行二次专场交易。

    八、履约保证金管理

    8.1未成交承运方的履约保证金,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8.2承运方完成月度成交量的90%(含),可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承运方申请,交易中心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

    9.1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则视为承运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方成交价若与放弃方成交价产生价差,则执行增补方成交价,差价从扣除放弃方的保证金中补充。

    9.2以虚假手段获取承运方资格成交的,扣除保证金30万元,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承运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9.3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托运方有权启动应急预案机制对月度计划进行重新交易和分配。

    十、其他约定事项

    参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十一、合同履约执行期

    魏家峁煤矿至丰镇电厂煤场:2016年03月03日0:00至2016年03月31日24:00止。

    魏家峁煤矿至晋丰元物流园区:2016年03月03日0:00至2016年03月20日24:00止。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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