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3月份乌拉特发电厂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6年3月9日9:30-10:0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6年3月10日到3月20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6年3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乌拉特标段

乌拉特电厂煤场

混煤4000

2

106.5

84.4

1≤提报量≤2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厂价,成交后成交单位需指定合格的运输单位、合理的运输价格以及发运地点,西北公司分别与成交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税差由供煤单位承担,实际采购合同价格由成交价减去运费和补税差后得出。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0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混煤4000

4000

<18

<24

<0.8

<100

>150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煤质奖罚: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大卡/千克奖励0.027元/吨,每降低1大卡/ 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3800大卡/千克,执行一票到厂保底煤价77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加权平均热值低于3800大卡/千克,停止运煤并进行单独结算,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硫分考核:电厂验收以入厂煤单批次化验结果为计价依据,0.8%<(St,d)≤1.0%,每超0.01%扣0.1元/吨;1.0%<(St,d)<1.2%,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2元/吨。(St,d)>1.2%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2.%,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3元/吨,如出现一票到厂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份超标部分予以结算。具体考核标准以采购合同为准。

    水份考核;当月化验累计加权平均全水分大于18%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比例补煤方式结算,即全水分每超1%,免费补充当月供煤量的2%吨。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甲方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达到合同签订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和运费。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成交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二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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