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大唐国源煤矿至和林电厂煤炭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99月29日10:00-11:00

二、交易资格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2在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

2.3交易前,承运方必须向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缴纳人民币3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易结束后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2.4中标承运方必须向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缴纳人民币3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标承运方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三、交易规则

3.1 按照“优先价格低、价格数量相同摇签确定”的原则。

3.2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增补方执行原成交价,若原成交价与增补方报价存在价差,增补方补偿金额按成交量×(原成交价与增补方报价价差),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扣除的投标保证金中进行补偿,投标保证金扣完为止,若投标保证金有剩余,剩余部分给予原成交单位返还。

3.3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增补方执行原成交价,若原成交价与增补方报价存在价差,增补方补偿金额按成交量×(原成交价与增补方报价价差),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扣除的投标保证金中进行补偿,投标保证金扣完为止,若投标保证金有剩余,剩余部分给予原成交单位返还。

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连续3日完不成日计划量的90%,托运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及中标单位,并扣除其全额履约保证金。剩余合同量按评标名次增补,增补方执行原成交价,增补方补偿金额按剩余合同量×(原成交价与增补方报价价差),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中进行补偿,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若履约保证金有剩余,剩余部分给予原中标单位返还。

3.5按评标名次依次进行增补,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采取书面形式联系增补方,若增补方不同意增补,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招标。

3.6如少于三家交易商参与,出现流标情况,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或重新组织招标。

3.7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201910月1日-10月31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

提报量

(万吨)

最大

提报量

(万吨)

运输

数量

(万吨)

国源

煤矿

和林

电厂

85.00

10

10

10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2、月度运输量约10万吨左右,托运方可根据实际生产及运输情况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所报总价中包含电厂卸车费,平板车110元/车,若投标车辆为自卸车则无卸车费用。

       4、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中标承运单位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

       5、电厂卸车时间:每日7:00至23:00 。

       6、煤矿装车时间:托运人绿色通道装车站定量装车。

 

五、相关要求

5.1 每日运输量以日计划为准。

5.2 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01/

5.3 报量:以万吨为单位。

5.4 车型要求: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

5.5 装车吨位:毛重不超49吨。

六、数质量考核

6.1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和热值损耗,按照以下考核办法进行结算,超损部分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6.2热值损耗考核:热值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到达地月验收热值加权作对比,热值损耗100大卡/千克以内不作考核,超过100大卡/千克的热值质量损耗扣款按以下办法计算:

6.2.1热值损耗大于100大卡/千克,小于等于200大卡/千克,热值质量损耗扣款=超损的部分×基准单卡价,基准单卡价=到厂一票含税价/基准热值,本次基准单卡价执行0.0686元/大卡。

6.2.2热值损耗大于200大卡、小于等于300大卡,实行双扣,即:热值质量损耗扣款=超损的部分×基准单卡价×2,基准单卡价=到厂一票含税单价/基准值,本次基准单卡价执行0.0686元/大卡。

6.2.3热值质量超损大于300大卡的,热值质量损耗扣款=合同价×0.4+超损的部分×基准单卡价×2,基准单卡价=到厂一票含税单价/基准值。

6.3数量损耗考核: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在承运过程中月度数量损耗在0.35%以内不作考核,超过0.35%途耗须按以下办法考核:

6.3.1月度总数量考核:超过0.35%的部分,由承运方承担给大唐国源矿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赔偿费用=(到厂一票含税单价-中标承运单价)×超损数量。

6.4数量损耗和热值损耗扣款在当期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七、结算

7.1以电厂结算验收吨位为结算数量,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7.2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7.3托运方收到中标承运方开具的发票后,托运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结算承运费用,支付方式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

7.4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中标承运方在煤炭运输期间,必须服从托运方或托运方指定单位的统一管理。

8.2中标承运方严格按照托运方下达的月度计划量(合同期)和日计划量,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

8.3中标承运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托运方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考核会,对考核结果及处罚兑现建议进行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托运方将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交至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扣款。

8.3.1 每日调度会托运方根据矿、电厂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每少一车罚款100元。

8.3.2 中标承运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但完成托运方与电厂约定的免于处罚的合同量兑现比例的,按缺少比例对应处罚兑现日计划考核;既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也未完成托运方与电厂约定的免于处罚的合同量兑现比例的,按日计划考核结果100%处罚兑现。

8.4当月电厂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电厂相关规定处罚等由中标承运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8.5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电厂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中标承运方月度计划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月度计划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8.6中标承运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中标承运方负责监督检查,中标承运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将处罚通报以书面形式交至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扣款。

8.6.1 电厂计划卡管理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中标承运方处罚500元。

8.6.2 中标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编号与提煤单标注的编号不一致、不规范进行塑封的,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500元。

8.6.3 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200元。

8.6.4 严禁中标承运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托运方处罚中标承运方1万元/次,再次发现,处罚中标承运方3万元/次。

8.6.5 中标承运方车辆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500元;中标承运方对托运方及电厂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视情节处罚中标承运方1000-500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6.6 中标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电厂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处罚及损失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6.7 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中标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另处罚中标承运方10万元/车次,并有权取消中标承运方的运输资格,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6.8 如中标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处以10000元罚款,中标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8.7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中标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8.8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中标承运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中标承运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8.9若因中标承运方车辆组织不力,导致托运方未完成电厂合同量,造成的当月电厂接收价格下浮的损失、次月价格下跌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10 中标承运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托运方要求,安装符合托运方要求的车载定位设备,并在托运方指定的物流平台调试上线,由此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11 中标承运方要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

8.12 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电厂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8.13 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中标承运方自行承担。

九、履约保证金管理

9.1承运方的投标保证金,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9.2中标承运方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中标承运方申请,托运方审核确认后,安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对于中标承运方未完成合同期内的合同量,经托运方月度考核兑现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安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910月1日至201910月31日止。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9月28日


 

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

Copyright © 2017-2023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