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25
神华杭锦能源计划对2020年2月26日-2月29日外购煤进行电子挂牌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 交易时间
2020年2月26日上午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20年2月26日至2月29日神华杭锦能源外购煤标段交易煤种、计划量及拦标价。
2020年2月26日至2月29日外购煤拦标价及招标量(表一)
交割地 |
煤种 |
采购总量 |
拦标价 |
有效提报量 |
备注 |
李家集装站 |
外购5500 |
2万吨 |
339元/吨 |
1.2万吨≤提报量≤2万吨 |
|
色连集装站 |
外购5500 |
3.2万吨 |
347元/吨 |
1.2万吨≤提报量≤3.2万吨 |
|
沙沙圪台 集装站 |
外购5500 |
4万吨 |
358元/吨 |
0.4万吨≤提报量≤4万吨 |
|
海勒斯壕南集装站 |
外购5500 |
8万吨 |
364元/吨 |
0.4万吨≤提报量≤8万吨 |
泰一亨站 |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3%。
2、本次电子交易只安排外购5500煤种进行交易,实际发运时供煤商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由调整供应煤种,按实际发运总量进行合并考核。其它供应煤种合同单价以成交煤种成交价为基准,依据煤种间价差进行推算。结算煤种以销售集团东胜结算有限公司结算煤种为准。
3、如本次交易有剩余欠量,杭锦能源公司将再次进行挂牌交易,具体交易内容以新发布公告为准。
4、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
5、为提高站台仓位交接效率,李家、色连集装站成交供煤商上煤截止时间调整为合同执行日期最后一日上午10点整。
6.如国家能源集团拦标指导价发生较大变化,出现因需方再次交易而导致已成交供煤商价格差异时,依据均衡兑现的原则按成交最低履约量和天数比例确定执行原价格的煤量,剩余煤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7.若李家站、色连站、海勒斯壕南(神东圣圆)站等筒仓发运站台出现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内蒙古煤炭交易平台总的参与交易商户数超出站台有效使用仓位时,则优先选择确定提报数量大的交易商,若出现两家(含)以上交易商提报数量完全相同时,则按“报价时间早”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交易商。
各煤种价差计算表(表二)
煤种 |
各交割地煤种价差(元/吨) |
|
李家、色连、沙沙圪台及 海勒斯壕南神东圣圆站 |
海勒斯壕南泰一亨站 |
|
外购5500 |
0 |
0 |
外购5000 |
-60 |
-59 |
外购4500 |
-110 |
-110 |
四、交易规则
1.交易模式:挂牌交易。
2.成交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报价时间早”的原则成交。
五、合同执行期
2020年2月26日18:00起至2020年2月29日18:00止。
六、煤炭质量标准
煤炭质量标准(表三)
品种 |
低位发热量 (Kcal/kg) |
热值范围(Kcal/kg) |
全水Mt% |
灰分Aar% |
挥发分Var% |
全硫St,ar%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外购5800 |
5800 |
5700≤低位发热量<6000 |
<16 |
<15 |
23~32 |
0.3~0.6 |
0~50 |
1150 |
外购5500 |
5500 |
5300≤低位发热量<5700 |
<17 |
<15 |
23~32 |
0.3~0.6 |
0~50 |
1150 |
外购5000 |
5000 |
4800≤低位发热量<5300 |
<25 |
<20 |
21~30 |
0.3~0.6 |
0~50 |
1150 |
外购4500 |
4500 |
4300≤低位发热量<4800 |
<28 |
<25 |
21~30 |
0.3~0.6 |
0~50 |
1150 |
七、质量、数量确认及其他相关要求
1、质量确认:以进港第三方化验值为准。若出现进港煤炭漏检或煤炭直达情况时,则以神华销售集团东胜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热值为准。
2、数量确认:数量以港口轨道衡过衡吨数为准。如港口没有轨道衡过衡数、或煤炭直达、或出现火车拆分、甩挂车等原因造成部分车厢未到港口等情况时以神华销售集团东胜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数量为准。
3、煤质调价
3.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1)外购58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超出60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2)外购5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超出57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3)外购5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超出53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4)外购4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超出4800kcal/kg时,不再奖励;每降低1kcal/kg(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外购煤港口销售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外购煤港口销售价/基准发热量)元/吨,(“该品种外购煤港口销售价/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
3.2 硫分(收到基全硫)
以合同品种的“全硫”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4元/吨。实际交货硫分高于1.5%(不含)时,甲方有权拒收。
4、交易商在中标后供煤时应当根据需方实际、站台储煤能力等因素,按需方要求及时组织供煤,并满足需方用煤需求,交易商必须确保其使用站台日均有一列有效装车煤量。
5、交易商中标后,严格按照中标煤种发运,不得随意变更煤种。
八、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九、履约保证金缴纳及违约处理
(一)本次交易最低履约率为100%。
(二)中标后,交易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期内完成量低于中标量,按(合同量-港口轨道衡过衡吨数)×外购4500煤种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直接从煤款中扣除;合同完成量超出中标量的最低履约率(不含)时,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经杭锦能源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因需方原因或国家政策、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交易商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最低履约供货数量的,由需方进行影响因素天数统计,以(合同量-合同量/合同天数×影响天数)×最低履约率进行履约考核;若因需方车皮计划导致交易商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最低履约供货数量的,则以(合同量-车皮计划影响数量)×最低履约率进行履约考核。因重新交易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
(四)若履行合同期间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限制中标煤种进港,则相应的交易合同立即终止,不视为违约。
(五)若成交单位选择弃标,弃标方需在成交结果公示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至杭锦能源公司(书面说明必须加盖公章,邮箱2685911189@qq.com) ,需方将从弃标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并暂停该单位两期交易资格。
(六)原则上不同意李家、色连站的成交供煤商在站台进行配煤。
(七)在合同履行初期,若交易商因煤质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无法按期完成整改,需方将扣除该交易商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终止合同重新进行招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交易商因煤质问题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且造成需方无法重新安排招标,则视该交易商违约。
(八)需方依照装车标准进行装车,交易商供应煤炭容重应最低达到0.84t/m3,若因交易商容重低于0.84t/m3造成火车装车亏吨,由此损失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需方将直接从结算煤款中予以扣除。
(九)禁止交易商将高温煤、超粒度煤汽车上站,否则需方将有权拒收,由于交易商高温煤造成需方损失的,责任全部由交易商承担,需方将在结算煤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金。如交易商交付煤炭中含杂物等造成港口或下游用户损失,经调查确认杂物为交易商装车前混入,需方有权向交易商追偿,相应赔偿金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十)在实际发运过程中,若交易商实际完成量较成交最低履约量差1000吨(含)以上时,需方将按整列车安排发运;若交易商实际完成量较成交最低履约量差1000吨以内时,则需方不再安排发运并视为完成履约。
(十一)若交易商为海勒斯壕南站成交供煤商,须按期向泰一亨集运站缴纳合同期内发生的站台中转服务费及抑尘剂、防冻液喷洒等费用,否则需方将延缓支付交易商部分煤款直至交易商付清站台费为止。
十、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杭锦能源公司电子竞价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本期电子交易暂不收取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应商直接通过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平台根据交易资源进行摘牌,若履约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则罚款将直接从煤款中扣除。若成交供煤商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未组织发运煤炭,后期需补缴相应违约罚款,否则杭锦能源对供煤商将作出列入黑名单并取消电子交易参与资格处罚。
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5日
Copyright © 2017-2023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蒙ICP备1700131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18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