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3月京隆电厂贸易煤进行电子挂牌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20203月2410:50-11:10。

二、交易资格: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203月24日到3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203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京隆电厂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呼和浩特南站

电煤4300

1

261

261

1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因一口价必须发运1万吨(含)以上,如发运量未达到1万吨,则运费按照实际发生运费计算。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20203月24日至20203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4300

4300

<30

-

<0.8

<50

135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热值考核办法: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2)、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定于3800Kcal/kg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3)、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按卡计价,较基准值每提高(降低)1Kcal/kg,煤价奖励(扣减)0.0721元/吨,超出基准值300Kcal/kg的部分不再进行奖励,较基准值降低300Kcal/kg(不含)-500Kcal/kg(含),煤价扣减0.1442元/吨。

2、硫份考核办法

(1)对于“烟煤-混煤4300低硫”品种电煤,按干燥基全硫分0.8%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2)硫份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分高于1.5%(不含1.5%)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来煤。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3)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0.8%(不含0.8%)且低于1.2%(含1.2%)时,干基硫每超0.1%,煤价扣减2元/吨;

(4)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2%(不含1.2%)且低于1.5%(含1.5%)时,干基硫每超0.1%,煤价扣减4元/吨。

    3、其他考核办法:

(1)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30%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2)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以上时,按照(日加权平均全水分-30%)X合同煤价X日结算量进行扣款。

(3)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30%为及专职,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高于基准值,按 (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30%)X合同煤价X月结算量进行扣款。

(4)合同兑现率处罚规定:当月补充协议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视为乙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供应量)X10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供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出现煤款支付纠纷,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达到合同量的80%,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天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合同保底热值的,需方可要求供方停供、整顿,若整改后仍未满足合同热值要求的,需方可视供方违约直至终止合同。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各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西北公司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全部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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