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4
一、交易时间:2020年3月24日10:50-11:10。
二、交易资格: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20年3月24日到3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20年3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京隆电厂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量(万吨) |
|||
呼和浩特南站 |
电煤4300 |
1 |
261 |
261 |
1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因一口价必须发运1万吨(含)以上,如发运量未达到1万吨,则运费按照实际发生运费计算。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从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
全水 (%) |
灰分 (%) |
全硫 (%)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贸易煤 |
4300 |
4300 |
<30 |
- |
<0.8 |
<50 |
≥1350 |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热值考核办法: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2)、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定于3800Kcal/kg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3)、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按卡计价,较基准值每提高(降低)1Kcal/kg,煤价奖励(扣减)0.0721元/吨,超出基准值300Kcal/kg的部分不再进行奖励,较基准值降低300Kcal/kg(不含)-500Kcal/kg(含),煤价扣减0.1442元/吨。
2、硫份考核办法:
(1)对于“烟煤-混煤4300低硫”品种电煤,按干燥基全硫分0.8%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2)硫份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分高于1.5%(不含1.5%)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来煤。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3)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0.8%(不含0.8%)且低于1.2%(含1.2%)时,干基硫每超0.1%,煤价扣减2元/吨;
(4)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2%(不含1.2%)且低于1.5%(含1.5%)时,干基硫每超0.1%,煤价扣减4元/吨。
3、其他考核办法:
(1)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30%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2)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以上时,按照(日加权平均全水分-30%)X合同煤价X日结算量进行扣款。
(3)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30%为及专职,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高于基准值,按 (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30%)X合同煤价X月结算量进行扣款。
(4)合同兑现率处罚规定:当月补充协议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视为乙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供应量)X10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供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出现煤款支付纠纷,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达到合同量的80%,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天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合同保底热值的,需方可要求供方停供、整顿,若整改后仍未满足合同热值要求的,需方可视供方违约直至终止合同。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各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西北公司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全部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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