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9
一、交易时间
2016年5月10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6年5月1日到5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6年5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量(万吨) |
|||
内蒙古磴口金牛 标段 |
内蒙古磴口金牛储煤场 |
混煤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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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煤4200 |
0.8 |
152 |
121.6 |
0.8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厂价,中标后中标单位需指定合格的运输单位、合理的运输价格以及发运地点,西北公司分别与中标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税差由供煤单位承担,实际采购合同价格由中标价减去运费和补税差后得出。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
全水 (%) |
灰分 (%) |
全硫 (%)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
混煤4000 |
≥4000 |
≤9 |
≤40 |
≤1.2 |
≤50 |
≥1400 |
贸
易
煤 |
|||||||
混煤4200 |
≥4200 |
≤9 |
≤40 |
≤1.8 |
≤50 |
≥1400 |
|
|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煤质奖罚:
1.各煤种结算奖罚细则:
1.1混煤4000结算细则:
n 煤炭热值高于4000大卡,每高1大卡,奖励0.03元/吨;
n 4000~38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04元/吨;
n 3800~36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10元/吨;
n 3600~32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15元/吨;
n 当日来煤低于3200大卡,不参与结算周期内加权,拒付当日煤款,并加扣当日煤炭运输的含税双倍运费。计算方式如下表 :
发热量(大卡) |
扣款计算方法 |
4000(含)-3800 |
(4000-实际发热量)×0.04 |
3800(含)-3600 |
(4000-3800)×0.04+(3600-实际发热量)×0.10 |
3600(含)-3200 |
(4000-3800)×0.04+(3800-3600)×0.10+(3600-3200)×0.15 |
n 当收到基全水分大于9%(不含)时,按超出比例进行扣吨;
n 当空干基挥发份低于16%(不含)时,扣10元/吨;
n 干燥基全硫低于 1.2 %时,视为合格,不奖励;干燥基全硫高于 1.2 %时,每高0.1%扣2元/吨;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 1.5 %以上重扣,每高0.1%扣罚5元,不参与加权,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高于 2.0 %时拒付煤款。
1.2混煤4200结算细则:
n 煤炭热值高于4200大卡,每高1大卡,奖励0.03元/吨;
n 4200~38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04元/吨;
n 3800~36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10元/吨;
n 3600~3200大卡,每低1大卡,扣罚0.15元/吨;
n 当日来煤低于3200大卡,不参与结算周期内加权,拒付当日煤款,并加扣当日煤碳运输的含税双倍运费。计算方式如下表 :
发热量(大卡) |
扣款计算方法 |
4200(含)-3800 |
(4200-实际发热量)×0.04 |
3800(含)-3600 |
(4200-3800)×0.04+(3600-实际发热量)×0.10 |
3600(含)-3200 |
(4200-3800)×0.04+(3800-3600)×0.10+(3600-3200)×0.15 |
n 当收到基全水份大于9%(不含)时,按超出比例进行扣吨;
n 当空干基挥发份低于16%(不含)时,扣10元/吨;
n 干燥基全硫低于 1.8 %时,不奖励;干燥基全硫高于 1.8 %时,每高0.1%扣2元/吨;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高于 2.6 %时,每高0.1%扣5元/吨,不参与加权;当日来煤干燥基全硫高于 3.0 %(不含)时拒付煤款。
干燥基全硫(%) |
扣款计算方法 |
1.8-2.6 |
(1.8-实际硫份)×20 |
2.6-3.0 |
(1.8-2.6)×20+(2.6-实际硫份)×50 |
2.除1.条款明确的煤质奖罚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1.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甲方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达到合同签订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和运费。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西北公司对上站煤进行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成交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二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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