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拉特发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6年5月12日14:40-15:00。

    二、交易资格

    煤炭生产企业或与煤炭生产企业有参控股关系的经营性公司(对于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只允许该生产企业或一家参控股该企业的经营性公司报名,先报名者优先)。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再次供应商等级评价、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采购单位

煤种

低位发热量

(Kcal/kg)

全水(%)

内水(%)

全硫(%)

粒度(mm)

灰熔点(℃)

乌拉特发电厂

 

原煤1号

4300

<25

<15

<1.8

0-50

≥1150

    五、2016年5月份乌拉特发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6年5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运输方式

乌拉特电厂采购标段

 

乌拉特发电厂煤场

 

原煤1号

120

≥1.5

≤1.5

1.5

 

汽运

    备注: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六、要求

    (一) 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二) 交易的报名企业需提供成交后的拉运煤源点(煤源点为企业自有或存在参控股关系的煤炭生产企业)。                      

    (三) 入厂运煤车辆需随车携带当日有效煤管票。

    (四)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单煤种拦标价*最大提报量*5%)9万元。

    (五)煤质具体奖罚如下:

    热值考核办法:原煤1号(4300大卡/千克):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相对于基础合同热值,入厂煤热值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元/吨,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000 大卡∕千克,则执行一票到厂保底煤价70元/吨(含税),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停止供煤。

    硫分考核办法:原煤1号(4300大卡/千克):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电厂验收以入厂煤1.8%<(St,d)≤2.0%,每超0.01%扣0.1元/吨。 单批次(St,d)>2.0%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2.0%,则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2元/吨,如出现一票到厂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加扣除硫分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超量部分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 连续三月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按月履约,保证金顺延至下月,直至交易周期结束后,退还保证金。

    3.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交易商选择弃标,或者交易商在履约期限内连续五天未能按电厂调运计划进煤的,视为弃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中标金额的5%,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4.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若考核金额不足中标金额的5%,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5.成交后,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北方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招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投标方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如选择延续供应,欠量顺延,价格执行实际供煤当月的中标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评标原则增补,增补单位价格按其实际报价执行,已退履约保证金的需重新缴纳。如无增补单位,则弃标部分再行招标。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交易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6年5月份合同期:从2016年5月13日0:00起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24:00止。

    十一、本公告解释权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

    监督电话:0471-6228433;

    监督电子邮箱:

    内网jubao_ranliao@kjl.nupc.com.cn

    外网jubao_ranliao@126.com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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