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大唐国源煤矿至唐公塔站台煤炭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0年71415:00-71416:00。

二、交易资格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2.2具有两年以上的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2.3近一年内,具有站台或铁路站台或货场月运输10万吨以上业绩(合同扫描件)。

2.4承运单位自有车辆不少于50台。

2.5交易前,承运方必须向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缴纳人民币10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易结束后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2.6中标承运方必须向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缴纳人民币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标承运方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三、交易规则

3.1 按照“优先价格低、价格数量相同摇签确定”的原则。

3.2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3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招标。

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单位必须保证前两天每天不低于50车次,第三日开始每天不低于75车次。若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达不到以上派车要求或连续三日完不成日计划量的90%,托运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及中标单位,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5如少于三家交易商参与,出现流标情况,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或重新组织招标。

3.6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2020年714-9月30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

提报量

(万吨)

最大

提报量

(万吨)

运输

数量

(万吨)

国源

煤矿

唐公塔站台

17.00

10

10

10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2、计划运输量约10万吨左右,托运方可根据实际生产及运输情况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将卸车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中标承运单位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

5、站台卸车时间:由承运方自行踏勘并按照站台实际要求组织运输,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煤矿装车时间:装车站定量装车。

五、相关要求

5.1 每日运输量以日计划为准。

5.2 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01/

5.3 报量:以万吨为单位。

5.4 车型要求: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必须全部为六桥后翻自卸

5.5车况要求:承运单位车辆必须确保车况良好,同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复印件备查。另外,承运单位能够随时提供运输车辆行车轨迹。

5.6自有车辆:50台以上。

5.7 装车吨位:毛重不超49吨。

5.8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5.9承运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有4年以上运输车辆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六、数质量考核

6.1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2%或热值损耗超过70大卡/千克(电厂月度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考核),超损部分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6.2质量以货物出矿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发港取样化验月度验收热值作对比。质量损耗扣款按电厂合同中规定的热值考核标准计算总金额。

6.3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超过0.2%的部分,数量损耗扣款=(含税-票到厂价-中标承运单价)×超损数量

6.4数质量损耗扣款在当期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6.5承运方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填录系统派车,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载重与车型不符等违规现象,每车考核30000元,并终止与乙方合同,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

七、结算

7.1具体结算以站台汽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承运方开票以矿发运量为准,结算总价款=站台实收量×运输招标成交价-考核费用,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矿发数量,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7.2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7.3承运方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发票和结算资料交予托运方后,托运方在次月支付承运费用,支付方式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承兑汇票比例在50%以内。

7.4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中标承运方在煤炭运输期间,必须服从托运方或托运方指定单位的统一管理。

8.2中标承运方严格按照托运方下达的月度计划量(合同期)和日计划量,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

8.3中标承运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

8.3.1每日托运方根据矿、站台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每少一车罚款500元。

8.3.2中标承运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但完成托运方与站台约定的免于处罚的合同量兑现比例的,可以考虑免除日计划考核;既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也未完成托运方与站台约定的免于处罚的合同量兑现比例的,按日计划考核结果100%处罚兑现。若因承运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矿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8.4当月站台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站台相关规定处罚等由中标承运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8.5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站台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中标承运方月度计划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月度计划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8.6中标承运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中标承运方负责监督检查,中标承运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处罚通报以书面形式交至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扣款后划归托运方所有。

8.6.1 站台计划卡管理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中标承运方处罚2000元。

8.6.2 中标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编号与提煤单标注的编号不一致、不规范进行塑封的,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2000元。

8.6.3 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2000元。

8.6.4 严禁中标承运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托运方处罚中标承运方1万元/次,再次发现,处罚中标承运方3万元/次。

8.6.5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300公斤,考核2000元/车;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500公斤,考核5000元/车;单车矿发净重与到站台净重>±1000公斤,考核10000元/车。有特殊原因经公司核实可免于考核。

8.6.6 中标承运方车辆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每车次对中标承运方罚款2000元;中标承运方对托运方及站台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视情节处罚中标承运方1000-500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6.7中标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电厂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处罚及损失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6.8 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中标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另处罚中标承运方10万元/车次,并有权取消中标承运方的运输资格,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6.9 如中标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处以10000元罚款,中标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8.7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中标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8.8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中标承运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中标承运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8.9若因中标承运方车辆组织不力,导致托运方未完成站台合同量,造成的当月站台接收价格下浮的损失、次月价格下跌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10 中标承运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托运方要求,安装符合托运方要求的车载定位设备,并在托运方指定的物流平台调试上线,由此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由中标承运方承担。

8.11 中标承运方要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

8.12 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站台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8.13 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中标承运方自行承担。

九、履约保证金管理

9.1承运方的投标保证金,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9.2中标承运方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中标承运方申请,托运方审核确认后,安排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对于中标承运方未完成合同期内的合同量,经托运方月度考核兑现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0年714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0714

 

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

Copyright © 2017-2023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