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于2016年5月26日15:30-16:00开展外购煤专场交易,合同执行日期到2016年6月30日止(从成交之日的第二天算起)。

    1、采购产品信息如下:

品种

采购总量

交货方式

价格

交货地点

最小供货数量

4100原矿煤

15万吨

场地交货

含税到场

90元/吨 

韩家村选煤厂外购煤场受煤坑

 

5万吨

    注:价格包含装载机推送入受煤坑费用

    2、品种质量标准: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容重

发热量

灰熔点

粒度

Mt %

Aar%

Var %

St,ar%

 

Qnet,ar kcal/kg

ST ℃

mm

4100原矿煤

 

<23

 

<24

 

≤31

 

≤1

 

 

 

4100

 

1150

 

0~50

 

    2.1 4100商品煤发热量以4100kcal/kg为基准,只罚不奖。

    2.2对已入场的不合格商品煤按以下约定条款执行:

    结算热值和硫分依据合同期(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的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质价考核办法:基准热值 Qnet,ar≥4100卡/克,若热值 Qnet,ar<4100卡/克,热值每降低1卡/克,价格降0.022元/吨,若甲方日化验热值Qnet,ar<3800卡/克则不计入结算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结算方式,执行保底煤价24元/吨(含税)结算。

   2.3硫份考核办法:St,d≥1%,每超0.01%扣0.2元/吨(从1.0%起计算);St,d≥1.1%每超0.01%扣0.5元/吨(从1.0%起计算);St,d≥1.2%每超0.01%扣1.00元/吨(从1.0%起计算),硫份考核分阶梯累加;单日化验结果St,d≥1.3%,当日入场的煤炭按执行保底煤价24元/吨(含税)结算, 采取单独结算方式,当日化验结果不计入结算加权平均硫份,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2.4采购方有权直接从煤款中扣除煤质调价的价款。

    3、其它条款

    3.1为了保证均衡供煤,供煤商在执行合同期间必须均衡拉运,供煤商拉运严重不足时,采购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仍不做改进时,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3.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甲方3个月的供煤计划。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3.3成交后,供煤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约期完成量低于本期中标量的80%(含),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该公式中的成交量要扣除因采购方的原因及天气影响(如雪天封路)而未拉运天数影响的供货量,具体计算公式为合同量/合同约定的天数×因采购方的原因而未拉运天数。合同履约期完成量超出本期中标量的80%(不含),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供煤商申请,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3.3已成交单位在执行合同期间,如出现因采购方再次竞价而导致价格差异时,本期合同余量以再次竞价后的各中标单位加权平均价为新价格执行;如出现因采购方再次挂牌采购而导致价格差异时,本期合同余量以再次挂牌采购后的中标单位摘牌价格为新价格执行。

    3.4处于价格调整区间的汽车运量,双方约定,按照采购方发布公告确定价格调整时间后的到场量,按调价后的价格结算。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数量确认

    4.1.1数量确认:以韩家村选煤厂汽车过衡数量扣1%场耗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4.2质量验收

    4.2.1质量检验:煤场和装车火车采样,以火车煤样、运销处韩家村化验室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2.2供煤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采、制、化工作。在没有经过采购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外购煤煤场。

    5、货款结算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开票及支付煤款。

    5.2合同期满一次结算,合同期满后乙方根据实际结算量开据增值税发票入账后结清货款。

    6、违约责任

    6.1因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约定供货数量80%的,不视为违约,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成交量的80%-当月完成量)顺延,执行新一轮电子竞价成交的最低价格。

    6.2供煤商在每期竞价前,需预先向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指定的帐户中足额交纳竞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换成履约保证金。

    7.请各参与交易的供煤商在摘单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保证金,并与0472-2890559或18947722253进行电话联系进一步确认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支付办法:固定保证金每单60万元),至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

    开户行:工行滨河支行 

    账号:0603062009000009608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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