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22
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现有油品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0年6月22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一)具有合法企业资质
(二)交易商需办理入市交易手续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
四、油品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型号 |
氧化安定性 |
硫含量 |
灰份 |
铜片腐蚀 |
水含量 |
机械杂质 |
总污染物 |
交易总量 |
车用柴油 |
0# |
0.4 |
2.08 |
0.001 |
1a |
痕迹 |
无 |
3.06 |
1500(吨) |
润滑性校正麽痕直径(60°C) |
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 |
运动粘度 |
凝点 |
冷滤点 |
闪点(闭口) |
十六烃指数 |
馏程50%回收温度 |
馏程90%回收温度 |
馏程95%回收温度 |
403 |
5.3 |
3.67 |
-6 |
0 |
63 |
48.9 |
255 |
331 |
346 |
密度(20°C) |
脂肪酸钾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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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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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2、详细指标以柴油质量报告单为准附件
五、计量方式
(一)油品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二)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三)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六、货款支付
原则需方需要在供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即支付货款
七、保证金处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向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公司提出退保证金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则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公司有权利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保证金
单位: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市天骄路支行
账户: 15050168664600000090
八、申明保证
1.购买方承诺,采购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油品用于自用,不会用于任何形式的二次销售(购买方已有有效的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不在此限)。若因购买方无权批发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2.若无特殊说明,则确认单中的送货和购买方自提解释如下:
①若国能互通送货的,所有权及风险自国能互通货交客户存储场地转移给购买方。
②若购买方自提的,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购买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购买方。
③若为管输的,油品通过发货流量计后,油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购买方。
九、条交货方式
1、若为国能互通送货的,则指国能互通应根据确认单的要求将约定的货物运送至购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地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国能互通承担,若非国能互通承担的,需在确认单中另行说明。
2、若购买方自提的,购买方或购买方指定货运人凭提货凭证在确认单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次或分期提油。
十、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国能互通送货的,购买方需在国能互通到达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组织验收。购买方自提的,购买方在确认单确定的提油地点派人验收。购买方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数量验收:对数量的异议,国能互通配送的,购买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购买方自提的,如有异议须在提货点前提出。购买方未在上述时间节点之前提出异议的,视为数量无误。
3、承载工具是汽车油罐车时,发货数量以流量表计量为准,收货数量以汽车罐车容积计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量为准;上述运输方式,超出允差的部分,多退少补。
4、质量验收以确认单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
5、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将共同封样的油样送往国能互通所在地市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国能互通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国能互通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暴政或政府行为,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十二、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第(1)方式 处理: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0年6月2日00:00-2020年7月2日24:00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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